第十四条

有效

邮政、电信、民航、铁路、公路、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石油、广播电视等公用事业行业,不得擅自提高对企业用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不得变相收取公共事业项目建设费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