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