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分别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提出。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