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省、州(市)、县(市、区)应当建立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发挥综合协调、组织推动、督导落实等作用,研究处理信访突出问题。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