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走访人员采取或者可能采取自杀、自残等极端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和处置,必要时可以通知公安机关、卫生部门、医疗机构等及时到场采取应急措施。

对弃留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相关单位将其接回;身份不明的,应当通知事发地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及时依法处理。

信访工作机构对走访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疑似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