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信访条例/第八章 信访秩序第四十二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确保信访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与有关国家机关建立处置违法行为沟通协调机制,并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建立信访秩序协调联动机制,共同维护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的信访秩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国家机关维护信访秩序。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