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一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观测场10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二)在观测场周边8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8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种植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8的树木、作物等;

(三)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四)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五)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人工建造的水体;

(六)在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修建高度超过1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七)有日照或者太阳辐射观测的国家一般气象站在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内(此范围不受保护范围限制),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作物等障碍物遮挡仰角大于7度。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