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经费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费用,用于河道的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