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经费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采石、取土、淘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