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九条有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基本情况;(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三)有关的决策方案及其说明;(四)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