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依照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提前参与,并开展专题调研、视察等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