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六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作出规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