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对依照本规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不予报告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报告;逾期不报告的,应当予以通报。
对依照本规定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自行作出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令其纠正,并要求其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决定;拒不纠正又不提请的,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撤销其作出的决定,常务委员会应当予以通报。
对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有关机关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执行,常务委员会应当予以通报;拒不执行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对有关机关提出质询,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