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三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应当认真执行,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