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