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自然保护区内禁止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破坏自然保护区界限标志、宣传标牌和各种设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