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然保护区内原有的耕地、林地等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自然保护区内的国有荒山、荒地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划归自然保护区,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划拨和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