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造成草原生态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