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已修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采挖药材和珍稀植物,按照国务院《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草原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草原监理机构没收所得实物,责令恢复植被,并视其情节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9月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