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生态保护建设、退化草原治理、超载牲畜核减、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动态监测、技术指导和督查检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委会建立村规民约,约定草原生态保护、农牧户牲畜饲养量和超载过牧处罚措施,促进草畜平衡。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9月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