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在甘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