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