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拒绝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