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拒绝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