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