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接到雷电灾害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启动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展开应急救援。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雷电灾害救援工作,为实施救援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