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发现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有关单位和人员对雷电灾害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