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有效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由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油箱,或者车辆加油系统等向大气蒸发和排放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是指为控制和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而安装的通风、尾气净化、燃油蒸发控制等设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