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车用汽油加油站、车用汽油运输车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车用汽油加油站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车用汽油运输车辆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年销售汽油量五千吨以上的加油站未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