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条有效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维护和保养机动车,不得拆除、闲置或者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保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