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毁坏、乱砍滥伐公路花草林木。

确需砍伐、修剪行道树的,应当经交通部门批准。

供电、邮电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因突发性故障抢修线路的,可以先行修剪行道树,但必须在二日内到交通部门补办手续。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