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毁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拆除交通标志、标识、界碑、护栏、隔离栅、护网及其他公路设施。不得利用公路行道树、护栏、隔离栅、护网及其他公路设施设置广告、招牌及其他类似设施。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