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公路、公路用地管理第十二条有效超过公路桥梁和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交通部门批准,按照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承担交通部门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公路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