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任何单位、个人安装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应当符合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
下列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禁止安装具有音视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
(一)旅店业客房、娱乐场所包间;
(二)集体宿舍、公寓房间;
(三)哺乳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化妆间、卫生间;
(四)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内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区域;
(五)选举箱、举报箱、投票点等附近可能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或者行为的区域;
(六)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