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规划、指导本辖区报警网络系统的建设。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报警装置的单位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保卫部门联网,形成多级报警联网网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