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章 技防系统的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维修、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技防系统的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建立安全保密制度,加强对技防系统涉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设计、施工、维修和操作技防系统的人员应当经过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专业培训。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