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