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治安责任第二十条已废止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服务对象为个人的,应当严格查验其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服务时间等信息。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服务对象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如实登记单位名称、地址和服务时间等信息,并按照前款规定查验、登记经办人的身份信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