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治安责任第十九条已废止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保证按照规定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典当业经营者对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应当至少留存两个月备查,其他特种行业经营者对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应当至少留存一个月备查。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得透露相关个人信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