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