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建立抗震设防要求监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评价单位、技术审查单位监督检查,并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诚信体系,及时公开信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