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安服务组织的设立和保安人员的招聘第九条已废止保安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品行良好,自愿从事保安工作;(二)被招用时,年龄为十八至四十五周岁;(三)身体健康,能胜任保安工作;(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五)具有必要的法律知识、保安业务知识和技能。受过治安拘留、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保安人员。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