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保安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良好,自愿从事保安工作;

(二)被招用时,年龄为十八至四十五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保安工作;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必要的法律知识、保安业务知识和技能。

受过治安拘留、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保安人员。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