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二条已废止非法持有或者使用保安器械、服装、标志、证件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