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设立保安服务组织或者从事保安服务的;

(二)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招用、聘用保安人员的;

(三)未经公安机关委托,擅自培训保安人员的。

公安机关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对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依法予以取缔;对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辞退擅自招用、聘用的保安人员;对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