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和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管理、教育和业务技能训练,提高保安人员的素质,经常检查保安人员执行纪律、制度的情况,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并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工作。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定期对保安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保安人员奖惩的依据,并书面通知本人及客户单位。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