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应予补缴,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