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禁止区域内使用粘土实心砖的;(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三)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