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等场所的管理、涉毒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指导协调推动禁毒法治宣传等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戒毒医疗服务,组织、指导吸毒所致精神障碍的防治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药物滥用监测等工作。

教育、民政、财政、文化、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农业、新闻出版广电、邮政部门和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禁毒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