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四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就业援助,鼓励和扶持戒毒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帮助其回归社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统筹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推动戒毒人员就业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戒毒人员就业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