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四十八条有效戒毒人员在入学、享受社会保障、就业等方面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不受歧视。戒毒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救助。病残吸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和所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范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