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